112年度司促字第14812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東港區漁會
代 理 人 黃聖智
債 務 人 許登佳
張惠敏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21,25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0855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624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