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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26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63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即刻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立宇 
上列聲請人與易購配物流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易購配物流有限公司解散前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二、請提出債務人易購配物流有限公司有無向管轄法院聲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證明文件。如有,應改列該清算人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若無,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改列解散前之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
三、請提出債務人易購配物流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請陳明本案請求之利息起算日為何?
五、經查,聲請狀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發票2紙,買方統一編號均為00000000號,又該統一編號所登記之公司名稱為第三人斯維克國際有限公司,並非債務人,故請提出得對債務人請求新台幣23,70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