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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29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910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亞福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美桂 
上列聲請人與楊葉玉琴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是否向債務人請求利息。若是,請併陳明利息計算方式。
二、請陳明第三人楊健明已清償之金額為何。
三、保證人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民法第745條定有明文。故請提出已對第三人楊健明強制執行無效果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