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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29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91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亞福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美桂
上列
聲請
人與楊葉玉琴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
事件,
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是否向
債務人
請求利息。若是,請併陳明利息計算方式。
二、請陳明
第三人
楊健明已清償之金額為何。
三、
按
保證人
於
債權人
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
強制執行
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民法
第745條定有明文。故請提出已對第三人楊健明強制執行無效果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