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3683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衍富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黃有琪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二、釋明持本院96年執字第32381號
債權憑證(債務人為黃有琪),向債務人衍富建設有限公司請求新臺幣75,633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之依據為何,或提出得向債務人衍富建設有限公司請求
上開金額之債權證明文件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