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3742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微醺海洋休閒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
債務人微醺海洋休閒事業有限公司其
法定代理人及
住所。
三、
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16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民法第205條及第2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台端請求數額新台幣(下同)44,280元,其中29,250元為租金、14,760元為遲延費,另又請求該遲延費之利息,顯與
上開規定不符,故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44,280元本息之債權釋明文件,或更正請求標的及數量。
四、查
本件債務人為微醺海洋休閒事業有限公司,
惟債權人民國112年1月10日之催告函係對
第三人康效誠為之,故若有催告之必要,請重新對債務人之設立登記址為催告,並提出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