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3742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上列
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微醺海洋休閒事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依
租賃契約聲請對
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請求相對人給付租金新台幣(下同)29,520元、延遲費14,760元及其利息,
惟聲請狀僅有小船註冊登記簿、遊艇證書、船隻照片及對
第三人康效誠為債權催告之通知函,其並未釋明得對相對人請求
上開數額。
嗣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提出
兩造所簽立之租賃契約書及其他釋明文件。該裁定已於同年5月2日送達聲請人,然其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
可稽,是其聲請為無理由,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