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4134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家煌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三、請陳明
聲請狀所附還款
切結書,是否係表示已與債務人約定請求金額1,559,410元分期還款,自民國112年1月5日起至113年4月5日止,每月5日及25日各清償5萬元,113年4月25日清償餘款9,410元。
四、承上,若是,請提出與債務人有約定一期未清償,視為全部到期(即加速條款)之釋明文件。若並無約定加速條款,請釋明為何得請求債務人給付全部債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