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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44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44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德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貴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黃榮南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請求聲明內載利息起息日「…自聲請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應更正為「…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