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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4449 號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449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黃榮南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聲請狀請求聲明內載利息起息日「…自聲請狀 繕本送達之 翌日起…」,應更正為「…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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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