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462號
債 權 人 采園生態驗證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保證責任屏東縣軒禾農產品運銷合作社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