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4639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家煌食品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債權人以債務人家煌食品有限公司發票、債務人方子翎
背書之支票為
本件債權證明文件,是否請求債務人等
連帶給付,如是,應具狀更正聲明如下「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30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