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466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徐禎翊
債 務 人 台農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周素貞
人
債 務 人 周佳玲
王祥宏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①6,000,000元、②14,000,000元,均及自民國112年3月29日起至民國112年6月11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3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2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73計算之利息,
暨均自民國112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8,488,177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29日起至民國112年6月1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3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2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7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5,170,995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10日起至民國112年6月1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3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2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7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