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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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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49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945號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債  務  人  潘文鑑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2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補充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元,及自民國106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亦為民事訴訟法規定之裁定,就上開規定自得凖用之。
二、查聲請人民國114年4月12日之支付命令聲請狀,請求標的及數量為新臺幣(下同)13,079元及自民國106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利息作成支付命令,漏就其餘9元及其利息部分作成裁定,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補充裁定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