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4945號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潘文鑑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2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補充裁定如下: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元,及自民國106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一、按
訴訟標的之一部或
訴訟費用,
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支付命令亦為民事訴訟法規定之裁定,就
上開規定自得凖用之。
二、查
聲請人民國114年4月12日之
支付命令聲請狀,請求標的及數量為新臺幣(下同)13,079元及自民國106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利息作成
支付命令,漏就其餘9元及其利息部分作成裁定,
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債務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補充裁定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