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53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金順成水產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聲明應更正為「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397,790元,及其中①新台幣64,350元自民國108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②新台幣128,500元自民國108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③新台幣95,000元自民國108年11月16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④新台幣109,940元自民國109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應提出金額新台幣95,000元該票據之
退票理由單供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