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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58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84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泰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綺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程文慶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請具狀提出債務人於民國109年8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0萬元之釋明文件。(聲請狀所附關於上開借款之釋明文件,係提出「會計科目:模板預支參拾萬元」、「曾英聖」簽名之現金收入傳票,惟此尚難釋明債務人有向債權人借款)
三、請具狀提出債務人於110年6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45萬元之釋明文件(聲請狀所附關於上開借款之釋明文件,係債務人開立受款人為第三人黃駿騰之本票,惟債權人並非受款人,尚難據此請求債務人負票據義務),或提出上開本票已經受款人黃駿騰背書轉讓予債權人之證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