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5847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程文慶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二、請具狀提出債務人於民國109年8月28日向
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0萬元之釋明文件。(
聲請狀所附關於
上開借款之釋明文件,係提出「會計科目:模板預支參拾萬元」、「曾英聖」簽名之現金收入傳票,
惟此尚難釋明債務人有向債權人借款)
三、請具狀提出債務人於110年6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45萬元之釋明文件(聲請狀所附關於上開借款之釋明文件,係債務人開立受款人為
第三人黃駿騰之
本票,惟債權人並
非受款人,尚難據此請求債務人負票據義務),或提出上開本票已經受款人黃駿騰
背書轉讓予債權人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