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6873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鄭勝仁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二、依
聲請狀所附,債務人111年12月薪資明細可請領年假未修之折算工資新臺幣(下同)19,650元,而於112年4月薪資明細可請領年假未修之折算工資20,960元,
惟債務人係於112年4月21日退保,其自可領取之112年年假假未修之折算工資20,960元,與111年領取年假未修之折算工資
無涉,惠請具狀釋明,何以債務人領取20,960元係屬溢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