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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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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7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09號
債  權  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


法定代理人  謝勝信 


債  務  人  特克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歆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柒萬參仟玖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