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7375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豪鑫貿易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台農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周素貞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11,37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