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7379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盟鑫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二、提出債務人盟鑫金屬股份有限公司之商工登記資料、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最新債務人盟鑫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高孟志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提出
聲請狀內記載之證物及附件,以釋明所主張之事實。
四、聲請狀內請求標的記載「……,並自
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或民國112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惠請
具狀陳明起息日究係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或自民國112年5月10日起(如係自民國112年5月10日起算利息,請一併釋明得至該日起算利息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