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8638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上列
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雋邦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
、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對
相對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相對人雋邦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設立登記於台中市大里區,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
可稽,
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
無管轄權,
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