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8700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楊良信
債 務 人 冠嶸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蘇忠聞
債 務 人 陳淑花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1日所發支付命令,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位關於「
債務人兼
法定代理人陳淑花」之記載,更正為「債務人陳淑花」。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
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於此亦有準用。
二、查冠嶸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僅為蘇忠聞一人,
而非蘇忠聞、陳淑花二人,故本院前開支付命令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