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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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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95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9567號
債  權  人  香港商海港(國際)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杏娥 


債  務  人  建信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仲倫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7日所發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中關於債權人「香港商海港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香港商海港(國際)集團有限公司」。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於此亦有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