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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95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9568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順龍電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德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債務人吳安富即潔淨冷氣工程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潔淨冷氣工程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吳安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