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9758號
債 權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譽仁
債 務 人 鼎富水產實業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王松柏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791,362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2.44%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2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