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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催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太僕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聲請人太僕國際行銷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姓名( 當事人欄記載方式應如本裁定所示),並於 陳報狀之具狀人處蓋 上開法人公司章及法定代理人簽章。 ㈠發票人欄。(應如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戶名 暨負責人姓名」 所載國興畜產股份有限公司林桂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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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