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催字第15號
聲 請 人 仁享有限公司
主 文
上列
聲請人因證券權利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指
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不慎於民國111年7月14日遺失,業已通知付款人止付,
爰依票據法第19條及民事訴訟法第539條之規定,聲請公示催告等語。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查本件公示催告之聲請前於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71號案件已為准許之裁定,並於111年11月18日公告於司法院全球資訊網,
嗣經調閱
上開卷宗核閱無誤。聲請人可於申報權利
期間屆滿(112年2月17日)後之3個月內,檢附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
除權判決。又
系爭支票1紙除權判決聲請期間既尚未屆至,聲請人應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是本件為重複聲請,無權利保護必要,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