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催字第21號
聲 請 人 李育盛
上列
聲請人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次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止付之通知,票據法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經核
本件聲請之「支票」,依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內容,發票人為「咪咪棉業有限公司」,受款人為「雁禾企業有限公司」,故請陳明聲請人主張其為票據權利人之依據為何。
二、承上,如聲請人為「雁禾企業有限公司」或「咪咪棉業有限公司」委任之
代理人(或
送達代收人)則應:
㈠具狀更正聲請人為「雁禾企業有限公司」或「咪咪棉業有限公司」,並陳報該聲請人之
法定代理人姓名及送達地址。
㈢如為公司之送達代收人,則應於補正狀之具狀人處蓋
上開法人公司章及法定代理人簽名或印文。
㈣另於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處,補蓋法人公司章及法定代理人簽名或印文後再陳報(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
正本與本裁定一同寄送,銀行留存之通知書亦請一併補蓋公司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