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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催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54號
聲  請  人  孫國源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次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止付之通知,票據法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聲請之「支票」3紙,其中支票(票據號碼:SD0000000、SD0000000)2紙,依據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發票人均記載為「晟楓汽車有限公司張志平」,受款人均未記載,通知人則分別記載為「楊寶財」及「葉泉宏」,故請陳明聲請人主張其為票據權利人之依據為何。
二、承上,如聲請人非上開支票2紙之票據權利人,則是否就系爭支票2紙撤回聲請,另以通知人(即票據權利人)為聲請人另行聲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