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催字第54號
聲 請 人 孫國源
上列
聲請人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次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止付之通知,票據法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經核
本件聲請之「支票」3紙,其中支票(票據號碼:SD0000000、SD0000000)2紙,依據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內容,發票人均記載為「晟楓汽車有限公司張志平」,受款人均未記載,通知人則分別記載為「楊寶財」及「葉泉宏」,故請陳明聲請人主張其為票據權利人之依據為何。
二、承上,如聲請人
非上開支票2紙之票據權利人,則是否就
系爭支票2紙撤回聲請,另以通知人(即票據權利人)為聲請人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