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催字第6號
聲 請 人 劉水旺
上列
聲請人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經核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內容,發票人及通知人均為「海先水產有限公司」,聲請人劉水旺為其法定
代理人,足認票據權利人應為「海先水產有限公司」。故請更
正本件聲請人為「海先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劉水旺」,並於補正狀具狀人處補正「海先水產有限公司」之公司章及法定代理人「劉水旺」之簽名或印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