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催字第60號
聲 請 人 歐樂克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㈠發票人欄。(應如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戶名
暨負責人姓名」
所載「歐樂克企業有限公司江忠政」)。
㈡
發票日欄。(應記載發票日(或到
期日)民國112年7月31日)。
二、請陳報本件遺失票據之「確切」票據號碼。(止付通知書及
聲請狀附表之記載尚難確認「確切」票據號碼)
三、本件經核聲請人歐樂克企業有限公司為
系爭遺失票據之發票人,
惟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記載為「江武將」,尚難確認何人為系爭票據之票據權利人。故請確認下列事項並
具狀陳明:
㈠如聲請人歐樂克企業有限公司確為系爭票據之票據權利人,通知人「江武將」係聲請人委託其辦理本件「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則應於「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處補正法人公司章及
法定代理人簽章後再陳報(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
正本與本裁定一同寄送,銀行留存之通知書亦請一併補蓋公司章及法定代理人簽章)。
㈡如通知人「江武將」為系爭票據之票據權利人,則應具狀更正本件聲請人為「江武將」,及陳報應送達處所,並於補正狀具狀人處補正其簽名或印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