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執字第59154號
屏東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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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克營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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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案
債權人 李欣潔 住○○市○○區○○○路000號00 樓之0
前列三人共同
鄭曉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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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東亮
賴慶祥
洪清池
李奇芳
鍾任琴
朱元祥
劉顯達
馬秀如
林國彬
杜烱烽
李春長
胡茹萍
羅文基
陳德華
代 理 人 林小燕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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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第三人等聲請暫緩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第三人等聲請意旨
略以:依私立學校法第74條第1項規定略以,學校法人解散清算後,其賸餘財產不得歸屬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應依捐助章程之規定或董事會決議,捐贈予公立學校、其他私立學校,辦理教育、文化、社福之財團法人或地方政府。據此,債務人已於民國113年5月6日
清算人會議決議,將配合當地區域整體發展,由屏東縣政府價購其部分校地後,所有賸餘財產同意捐贈屏東縣政府。
爰此,債務人預計於113年12月底前取得屏東縣政府價購款項後清償債務,債權
人權益並未受損,倘繼續執行
拍賣債務人之校地,並由私人取得,必將損及私立學校校產公共性及公益性原則,為此聲請暫緩執行
云云。
二、當事人或
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
司法事務官、
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
異議;前項聲請及
聲明異議,由執行法院裁定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第2項、第3條第2項規定即明。
三、
經查,私立學校法第74條第1項之規定須以學校法人解散清算後為前提,然債務人尚未清算完畢,無該條之
適用,
本件強制執行債務人所有
不動產之程序尚不因債務人之清算人會議決議而受限制。另第三人主張之私立學校校產公共性及公益性原則,並
非應停止執行或延緩執行之法定事由,既債權人已依法具狀聲請續行第一次拍賣
期日,則應繼續執行程序,本件第三人等未提出應停止執行或延緩執行之法定事由,其等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 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