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執字第59755號
設雲林縣○○鄉○○路0○0號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
代理人 黃嫩雲 住台東縣○○市○○路00巷00號
居雲林縣○○鄉○○路0○0號
上列聲明
異議人因與
債權人台灣奧的斯電梯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
略以:債務人未曾與
債權人簽過合約,簽約人是金品營造,因為合約上沒有債務人的蓋章及
法定代理人簽名。又債權人從未
持有債務人簽發之支票,何來跳票?綜上,
兩造間無債權債務關係,為此聲明異議
云云。
二、
當事人或
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
司法事務官、
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
聲請或聲明異議;
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
異議之訴。如以
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
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本文、第3條第2項、第14條第1項規定自明。基此,聲明異議,
乃對違法執行程序所為之救濟。至實體上權利義務之爭執,執行法院並無審認判斷之權。
三、
聲明異議人主張,業經債權人否認。查
本件債權人係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334號
支付命令(下稱
系爭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正本為執行名義聲請對聲明異議人強制執行,系爭支付命令聲請之附件含有債權人及債務人名義簽署之裝合約書,且系爭支付命令已於民國112年6月16日送達債務人,送達證書上復有一行字載有「法定代理人:黃嫩雲」,其字跡與聲明異議狀之簽名相仿,此經本院調取
上開案卷核閱屬實。準此,聲明異議所陳並無實據,而系爭支付命令合法成立且有效。次查系爭支付命令之
聲請狀並無支字片語提及「跳票」,聲明異議意旨「何來跳票?」所爭執者為何,亦令人費解。另聲明異議上開主張係屬實體爭執,本院並無調查審認權限。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
非聲明異議所得救濟,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蘇坤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