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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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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執字第 597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59755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債 務人 恆邦建設有限公司
           設雲林縣○○鄉○○路0○0號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黃嫩雲  住台東縣○○市○○路00巷00號
           居雲林縣○○鄉○○路0○0號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與債權人台灣奧的斯電梯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債務人未曾與債權人簽過合約,簽約人是金品營造,因為合約上沒有債務人的蓋章及法定代理人簽名。又債權人從未持有債務人簽發之支票,何來跳票?綜上,兩造間無債權債務關係,為此聲明異議云云。
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本文、第3條第2項、第14條第1項規定自明。基此,聲明異議,乃對違法執行程序所為之救濟。至實體上權利義務之爭執,執行法院並無審認判斷之權。
三、聲明異議人主張,業經債權人否認。查本件債權人係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334號支付命令(下稱系爭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正本為執行名義聲請對聲明異議人強制執行,系爭支付命令聲請之附件含有債權人及債務人名義簽署之裝合約書,且系爭支付命令已於民國112年6月16日送達債務人,送達證書上復有一行字載有「法定代理人:黃嫩雲」,其字跡與聲明異議狀之簽名相仿,此經本院調取上開案卷核閱屬實。準此,聲明異議所陳並無實據,而系爭支付命令合法成立且有效。次查系爭支付命令之聲請狀並無支字片語提及「跳票」,聲明異議意旨「何來跳票?」所爭執者為何,亦令人費解。另聲明異議上開主張係屬實體爭執,本院並無調查審認權限。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非聲明異議所得救濟,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蘇坤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