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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執字第 61988 號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61988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張心怡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蘇庚辰(歿)間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 條定有明文。次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規定,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於強制執行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2年9月20日對已於111年12月13日死亡之債務人蘇庚辰聲請強制執行,此有強制執行聲請狀及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之債務人蘇庚辰聲請強制執行,揆諸前開規定,其聲請與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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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