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執字第63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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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 Paolo Bertamin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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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聲明
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
略以:
本件債務人是否積欠
債權人債務及債務為何尚有疑義,且債務人已於前案111年度司執字第17874號強制執行案件遭執行新台幣(下同)12,559元,應已全數清償完畢,為此聲明異議
云云。
二、當事人或
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
司法事務官、
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此觀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本文、第3條第2項規定即明。
三、
經查,本件債權人提出
執行名義聲請執行債務人對
第三人法務部○○○○○○○之勞作金及保管金債權,
嗣第三人函覆扣得20,000元,經債務人聲明異議如前所述。查本件執行名義
所載債權金額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台幣11,963元,及其中新台幣11,757元自
民國98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前案111年度司執字第17874號強制執行案件所執行之案款12,559元全數抵充
執行費及部分利息,故本件債權仍有本金及部分利息尚未清償,又債務人是否積欠債權人債務及積欠債務為何涉及實體事項之爭執,執行法院並無審認之權限,應由實體訴訟解決,債務人聲明異議無理由,應予駁回,
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 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