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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執字第 63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6396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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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 Paolo Bertamin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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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黃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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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聲請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本件債務人是否積欠債權人債務及債務為何尚有疑義,且債務人已於前案111年度司執字第17874號強制執行案件遭執行新台幣(下同)12,559元,應已全數清償完畢,為此聲明異議云云
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此觀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本文、第3條第2項規定即明。
三、經查,本件債權人提出執行名義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法務部○○○○○○○之勞作金及保管金債權,第三人函覆扣得20,000元,經債務人聲明異議如前所述。查本件執行名義所載債權金額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台幣11,963元,及其中新台幣11,757元自民國98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前案111年度司執字第17874號強制執行案件所執行之案款12,559元全數抵充執行費及部分利息,故本件債權仍有本金及部分利息尚未清償,又債務人是否積欠債權人債務及積欠債務為何涉及實體事項之爭執,執行法院並無審認之權限,應由實體訴訟解決,債務人聲明異議無理由,應予駁回,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 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