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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執字第 670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67038號
債  權  人  呂錦紋  住○○市○鎮區○○路○○段000巷0弄0                      號                   
債  務  人  陳建霖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依法繳納執行費新台幣3,646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5日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命令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於同年月31日寄存送達於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經10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足稽債權人逾期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在卷為憑,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又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