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執字第67038號
債 權 人 呂錦紋 住○○市○鎮區○○路○○段000巷0弄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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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
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
經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依法繳納執行費新台幣3,646元,
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5日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命令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於同年月31日寄存送達於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經10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足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在卷為憑,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又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