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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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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執字第 697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69790號
聲明異議
債務人    張慈文即張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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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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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 Paolo Bertamin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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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明異議人就其與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債務人遭本院所扣押郵局帳戶之款項,係屬老人津貼補助款及中低收入戶補助款,為禁止執行之債權,為此聲明異議云云
二、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此觀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本文、第3條第2項規定即明。次債務人之財產,為債權之總擔保,如債務人不清償債務時,除法律有特別規定或執行標的物於執行者外,均得為強制執行之標的。
三、經查債權人提出執行名義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屏東九如郵局之存款債權,本院據以執行,經第三人函覆扣得新台幣(下同)2,118元。債務人聲明異議如前所述,債務人並未提出任何資料釋明該款項為老人津貼補助款或中低收入戶補助款匯入,且第三人於扣押存款金額陳報狀並未註記該款項為老人津貼補助款、中低收入戶補助款或任何禁止扣押之債權,揆諸首揭規定,上開扣押款項並不得強制執行之標的,債務人聲明異議無理由,應予駁回,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