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執字第72238號
上列聲明
異議人就
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
債務人郭正雄間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就本院113年4月30日終止租賃關係之
執行命令,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
略以:本院命債務人郭正雄與
聲明異議人郭巧鳳就附表
不動產之租賃關係應予終止,
惟伊對
系爭不動產之租賃關係於民國94年6月9日與債務人郭正雄口頭承租,每月租金新臺幣5,000元,伊每個月均定期給付租金,為無期限之承租,
本件執行案件為債務人與銀行間的債務,與租賃關關
無涉,該終止租賃關係命令致伊之權利受損
云云。
二、不動產所有人設定
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
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法院得除去該權利或終止該租賃關係後
拍賣之。
民法第866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抵押權受影響,係指抵押權人屆期未受清償,實行抵押權時,因
抵押物上有成立於
抵押權設定後之負擔,影響抵押物之交換價值,致無人應買或出價不足以清償
擔保債權之情形而言。
三、債務人郭正雄以附表不動產,於94年5月9日、107年10月22日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792萬元及1,600萬元之抵押權予抵押權人即
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土銀),
嗣於94年6月9日將其出租予
第三人郭巧鳳。該不動產前經本院以最低拍賣價額1,318萬元定期於113年4月24日進行第一次拍賣,無人應買,有拍賣公告及拍賣不動產紀錄在卷
可稽。本件不動產再減價拍賣,最低拍賣價額扣除
執行費用、依法應先扣繳之稅款等,不足清償抵押權人土地之執行債權2,967,800元、675,814元、97,593,398元及其利息、
違約金,該租賃關係已影響其抵押權。本院依抵押權人之
聲請,將此項租賃關係終止後拍賣,依
上開規定及說明,自應准許。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孫世昌
附表:
| |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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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屏東縣○○市○○段000000地號 -------------- 屏東縣○○市○○街000巷00號 | | 一層: 54.46 二層: 61.73 三層: 54.77 四層: 53.90 合計: 224.86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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