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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執字第 842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84271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
            6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住同上              
代 理 人 姜岢忻  住○○市○○區○○路000號9樓之1  
債 務 人 徐旻鴻  住屏東縣○○市○○○路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於鳳山電力工程公司(設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1樓)及進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設高雄市○○區○○路000號1樓)勞務報酬,雖尚有聲請查詢勞保及郵局資料,惟未查詢前尚未能確定執行標的,故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高雄市鳳山區及三民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蘇坤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