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執全字第62號
上列聲明
異議人就與
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列舉式">間
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
略以:
聲明異議人即債務人(下稱異議人)每月須與第三人共同扶養母親及祖母,本院所酌留之金額新臺幣17,076元尚不足其本人及家屬生活之必要費用所需,請求撤銷扣押薪資金額,為此就扣押薪資命令聲明異議等語。二、
按當事人或
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
司法事務官、
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
聲請或聲明異議,此觀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本文、第3條第2項規定即明。再
按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如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家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固為強制執行法第122 條所明定,但債務人服勞務所獲之薪津,非必全部為維持債務人及其家屬生活之必要費用,如除去此項必要費用尚有餘額,仍非不得為強制執行,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683號判例意旨參照。其立法目的,非欲藉此而予債務人寬裕之生活,債務人仍應盡力籌措,以維債權人之權益。三、
經查,異議人與所指須扶養對象之親屬關係,固提出現戶戶籍謄本影本為證,惟經本院調查異議人及其所扶養親屬之財產所得資料所示,於民國111年所得年度之所得及財產總額均已達生活必要費用之標準,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參,故依一般社會通念實難認異議人有須負擔母親、祖母扶養費之事實致應調整扣押薪資金額之情形。綜上,債務人聲明異議為無理由,自應予以駁回,爰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又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