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號
債 務 人 林娸鎔即田林春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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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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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法院不召集
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第1款、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清字第56號裁定自民國112年3月13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債務人有如
當事人欄所列已申報之債權人,有本院於112年6月16日製作並已確定之債權表附卷
足憑。查本件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規定記載於書面,並經本院以112年7月14日屏院惠民執玉112司執消債清字第14號函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債權人主張如附表所示
不動產屬債務人清算財團重要部分,若僅因6次
拍賣無人應買,即終止拍賣程序,對債權人
顯有不公,而認應由債務人提出同額現金供債權人分配。
惟債務人前此已於112年6月16日表示因無法提出現金,而請求拍賣不動產,故本件仍以按如附表所示之方法處分為宜,本院因認不召集債權人會議,以裁定代替其決議為
適當,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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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土地: 1.坐落屏東縣○○市○○段000地號面積8.95平方公尺土地 所有權應有部分10000分之250。 2.坐落屏東縣○○市○○段000地號面積2.06平方公尺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10000分之250。 3.坐落屏東縣○○市○○段000地號面積187.19平方公尺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10000分之250。 4.坐落屏東縣○○市○○段000地號面積90.08平方公尺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10000分之250。 5.坐落屏東縣○○市○○段000地號面積76.93平方公尺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10000分之250。 二、處分方法: 上開土地應有部分,經 抵押權人即別除權人內政部營建署(原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業經裁撤,由內政部營建署接辦)委由臺灣土地銀行陳報其抵押債權已全部清償,擬分別核定第1次拍賣最低價額為㈠736地號土地部分新臺幣(下同)8,000元、㈡740地號土地部分2,000元、㈢742地號土地部分160,000元、㈣822地號土地部分82,000元、㈤823地號土地部分70,000元,並合併拍賣。拍賣方式 比照強制執行法拍賣不動產執行方法進行,每次減價2成,惟扣除 特別拍賣程序(公告應買3個月),並於6次拍賣無人應買時,終止拍賣程序。 |
| 一、裁定開始清算時之存款總額258元。 二、處分方法: 存款總額甚微,擬保留予債務人使用,不予處分。(惟其中109元業經債務人提出同金額現金,擬做為本件程序費用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