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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債務 人  賴琬喻即賴清香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孫大昕律師 
清算管理人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作鈞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及地下0樓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債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本件清算財團財產之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債條例第118條第1款、第121條第1項亦設有明文。
二、債務人聲請消債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清字第74號裁定自民國112年4月7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查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顯有選任管理人變價之必要。又如附表所示之處分方法,經本院依消債條例第101條規定記載於書面,於112年6月16日以屏院惠民執成112司執消債清字第23號函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債權人對於處分方法均未為不同意之表示,經斟酌本件之特性,認不召集債權人會議,以裁定代替其決議為適當。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壹、清算財團財產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鑑定價值
(新臺幣)
拍賣底價
(新臺幣)
縣 市
鄉鎮市區
地號
1
屏東縣
泰武鄉
武潭
270
5170
全部
1,090,900元
1,100,000元
2
屏東縣
泰武鄉
武潭
839
80
全部
193,600元
200,000元
3
屏東縣
泰武鄉
武潭
947
6210
全部
844,600元
850,000元
4
屏東縣
泰武鄉
武潭
968
18243
全部
3,849,300元
3,850,000元
5
屏東縣
泰武鄉
武潭
968-1
720
全部
151,900元
160,000元
6
屏東縣
泰武鄉
武潭
968-2
2407
全部
507,900元
510,000元
7
屏東縣
泰武鄉
武潭
1066
2760
全部
375,400元
380,000元
8
屏東縣
泰武鄉
武潭
1088
8880
全部
1,207,700元
1,210,000元
貳、處分方法:選任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比照強制執行法拍賣不動產之執行方法,分標拍賣,拍賣底價核定為如壹、拍賣底價欄位所示,扣除特別拍賣3個月,並於8次變賣無人應買時,即認為不易變價,返還債務人。又本院民國112年5月25日編造之債權表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僅新台幣(下同)2,032,009元,然上開土地鑑定總價為8,221,300元,故若計入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後,有超額拍賣之情形,應停止拍賣,將未拍定之土地返還債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