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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債務 人  賴琬喻即賴清香


代  理  人  孫大昕律師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葉佐炫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債  權  人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潮州分局

法定代理人  康國書  
代  理  人  李秋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7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前經本院以111度消債清字第74號裁定,自民國112年4月7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經查,債務人有如附表一及二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資料查詢表、債務人112年4月27日陳報狀、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相關保險公司回函、金融帳戶戶查詢系統查詢單及相關金融機構回函附卷可憑。又如附表一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經本院就如附表一所載之處分方法,於112年6月16日依消債條例第121條但書規定通知全體債權人表示意見,未據其等為反對之表示。本院復於112年8月1日以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決議,依如附表一所載之處分方法,進行清算財團之處分,業已公告並確定。如附表一及二所示之金額,合計新台幣(下同)2,566,935元(0000000+26958+21464=0000000),已由本院作成分配表,經認可後公告,並分配完結,有分配表、發還案款通知、匯款入帳聲請書及保管款支出清單附卷可稽
三、另債務人於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尚有存款1,184元,又其於109年5月20日將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贈與第三人郭宏銘,並於109年6月2日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及於110年8月10日將坐落同縣○鄉○段000地號土地贈與第三人劉清光,並於110年8月20日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行為,業經本院於以111年8月4日屏院惠民執成111司執消債更字第25號函撤銷,本件清算債權已全額受償,上開存款及土地顯無換(變)價之必要,故不予處分。
四、是本件既已分配完結,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一:
壹、清算財團財產
編號
土地坐落
權利
範圍
拍定價格
(新臺幣)
縣 市
鄉鎮市區
地號
1
屏東縣
泰武鄉
武潭
270
全部
301,168元
2
屏東縣
泰武鄉
武潭
839
全部
160,500元
3
屏東縣
泰武鄉
武潭
947
全部
284,999元
4
屏東縣
泰武鄉
武潭
968
全部
1,011,000元
5
屏東縣
泰武鄉
武潭
968-1
全部
44,000元
6
屏東縣
泰武鄉
武潭
968-2
全部
166,168元
7
屏東縣
泰武鄉
武潭
1066
全部
135,000元
8
屏東縣
泰武鄉
武潭
1088
全部
415,678元
貳、處分方法:選任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比照強制執行拍賣不動產之執行方法,分標拍賣,惟扣除特別拍賣3個月,並於8次變賣無人應買時,即認為不易變價,返還債務人。

附表二:
清算財團財產
種類
標的處分方法
保單
一、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價值新台幣(下同)26,958元,命債務人提出同額現金代之。
二、以被保險人身分得請求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之保險給付21,464元,請保險公司將上開金額解交到院。
動產
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93年10月出廠),已遠逾3年使用年限,幾無清算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