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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6號
聲  請  人
債務 人  蕭玉眞  
代  理  人  許飛陽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李佳珊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呂亮毅  
            陳冠翰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0樓、00樓及00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00樓、00樓及00樓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代  理  人  鄭穎聰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戴安妤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61號裁定,自民國112年6月6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經查:債務人有㈠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各6分之1;㈡車牌號碼D6-5105號自用小客車;㈢出售坐落臺南市○○區○○段000○號建物(門牌同區民治路1之20號)所有權應有部分6分之1所得價金新臺幣(下同)2,000元;㈣臺灣銀行、土地銀行、合作金庫銀行、華南銀行、臺灣區中小企業銀行及郵局存款合計350元;㈤股票價值合計16,860元,及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解約金66,418元,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臺灣銀行、土地銀行、合作金庫銀行、華南銀行、臺灣區中小企業銀行、郵局之存款明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24日壽字第1121241696號函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2月22日(112)健傷字第061號函附卷可稽。債務人所有上開不動產,經本院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清算程序管理人,進行變價程序,截至113年12月11日止,經6次公開拍賣均未拍定,本院斟酌上開不動產屬不易變價之財產,認應返還債務人。又上開債務人所有㈡自用小客車,係87年出廠,車齡已有25年,遠逾使用年限,折舊後幾無清算實益,不予處分。另上開㈢買賣價金、㈣存款及㈤股票價值業據債務人提出同額現金代之,㈥保單解約金則經通知解約,並將解約所得金額交由本院,上開金額共85,628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認可後公告,並分配完結,有分配表、發還案款通知、匯款入帳聲請書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件附卷可稽。是本件既已分配完結,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