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0號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楊天祐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第1款、第121條第1項設有明文。
二、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清字第89號裁定自民國112年8月4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查如附表所示之處分方法,經本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規定記載於書面,於113年4月18日以屏院昭民執成112司執消債清字第50號函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債權人對於處分方法均未為不同意之表示。本院斟酌本件之特性,因認不召集債權人會議,以裁定代替其決議為
適當,
爰為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若需換算價值,均以裁定開始清算日之價格計算)
| |
| |
|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保單:分別價值新台幣(下同)3,679元及6,231元,請債務人提出同額現金代之。 |
| 於中國信託銀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銀行、合作金庫銀行、國泰世華銀行、玉山銀行股份、連線銀行之存款共9,036元,請債務人提出同額現金代之。 |
| 向中國信託銀行購買之黃金2.54公克:請債務人提出同額現金5,032元(2.54×1981=5032,不足1元部分四捨五入,下同)代之。 |
| 一、復華富時 不動產證券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310股,每股10.15元,請債務人提出同額現金3,147元(310×10.15=3147)代之。 二、國泰台灣5G+ETF證券投資信託基金:519股,每股17.44元,請債務人提出同額現金9,051元(519×17.44=9051)代之。 三、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08股,每股28.75元,請債務人提出同額現金3,105元(108×28.75=3105)代之。 四、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94股,每股29.15元,請債務人提出同額現金8,570元(294×29.15=5870)代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