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1號
即 債務 人 邱駿紳 住屏東縣○○鄉○○村○○00號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代 理 人 楊耀德 住○○市○○區○○○路00號3樓
設臺北市○○區○○路00○00號15、17樓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同上
代 理 人 陳正欽 住○○市○○區○○街0號10樓
住同上
債 權 人 屏東縣萬巒地區農會
設屏東縣○○鄉○○路0號
法定代理人 陳榮祥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俐蓉
住同上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住同上
代 理 人 沈中玄 住○○市○○區○○○路0段000號9樓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至3
樓、8樓及68號1樓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住同上
代 理 人 黃勝豐 住○○市○○區○○○路0段00號5樓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住同上
代 理 人 呂亮毅 住○○市○○區○○路00號8樓(零售管
理處)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及117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
代 理 人 葉佐炫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7樓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胡大健
住同上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住○○市○○區○○○路000○000○0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何宣鋐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4樓A
室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郭書妤
住同上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7樓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住同上
代 理 人 鄭穎聰 住同上
債 權 人 屏東縣萬安儲蓄互助社
住屏東縣○○鄉○○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戴英花 住同上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3樓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理勤孝
住同上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1樓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建昌
住同上
債 權 人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住同上
代 理 人 李咨儀 住同上
債 權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6樓之2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廖淑琴
住同上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20樓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建昌
住○○市○○區○○路0段00號21樓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第1款、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清字第48號裁定自民國112年8月4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債務人有如
當事人欄所列已申報之債權人,有本院於112年9月14日製作並已確定之債權表附卷
足憑。查本件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規定記載於書面,並經本院以112年10月17日屏院昭民執玉112司執消債清字第51號函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債權人對於處分方法均未為不同意之表示。本院斟酌本件之特性,認不召集債權人會議,以裁定代替其決議為
適當,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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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土地: 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00地號面積8,964平方公尺土地所有權全部。 二、處分方法: 上開土地參酌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57835號民事執行事件鑑價報告予以調整後擬核定第一次拍賣底價為新臺幣(下同)82萬元,進行不動產拍賣換價程序。拍賣方式比照強制執行法拍賣不動產執行方法進行,每次減價2成,惟扣除特別拍賣程序(公告應買3個月),並於6次拍賣無人應買時,終止拍賣程序。 |
| 一、裁定開始清算時之存款總額406元。 二、處分方法: 存款總額甚微,擬保留予債務人使用,不予處分。 |
| 一、裁定開始清算時之股票價值24.95元。 二、處分方法: 股票價值甚微,擬保留予債務人,不予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