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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1號
聲  請  人
債務 人  邱駿紳  
代  理  人  陳永群律師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楊耀德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權  人  屏東縣萬巒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榮祥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沈中玄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呂亮毅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及000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住○○市○○區○○○路000○000○0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鄭穎聰  
債  權  人  屏東縣萬安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戴英花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代  理  人  李咨儀  
債  權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清字第48號裁定自民國112年8月4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經查:債務人名下有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全部、㈡屏東縣萬巒地區農會及郵局存款合計新臺幣(下同)406元及㈢華航股票價值24.95元,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屏東縣萬巒地區農會、郵局之存款明細及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3日保結消字第1120019816號函等附卷可稽。債務人所有上開不動產於113年6月26日以700,000元拍定;上開存款總額及股票價值甚微不予處分。上開財產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認可後公告並分配完結,有分配表、發還案款通知、匯款入帳聲請書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件附卷可稽。本件既已分配完結,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