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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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楊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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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楊耀德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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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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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及地下0樓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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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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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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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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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文惠
債 權 人 屏東縣新基儲蓄互助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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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潘文皇
債 權 人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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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程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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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柯子吉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第1款及第121條第1項設有明文。
二、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0號裁定自民國112年10月20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查如附表所示之處分方法,經本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規定記載於書面,於113年6月4日以屏院昭民執成112司執消債清字第67號函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債權人對於處分方法均未為不同意之表示。本院斟酌本件之特性,認不召集債權人會議,以裁定代替其決議為
適當,
爰為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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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車牌號碼9357-ET號自用小客車及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各1輛:分別為民國95年2月及00年00月出廠,均已遠逾使用年限,幾無清算價值,不予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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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保單1紙:價值新台幣(下同)9,913元,請債務人提出同額現金代之。 二、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壽險公司)保單2紙:通知該公司解約,並將解約金解交本院供分配。 三、債務人於全球壽險公司以被保險人身分得請求理賠之保險給付8,368元:請該公司解交本院。 |
| 一、臺灣銀行、華南銀行、元大銀行及國泰世華銀行之存款共92,743元:通知各該銀行將上開存款解交本院。 二、合作金庫銀行之存款1,888元:通知該銀行將上開存款解交本院(尚未扣除手續費)。 三、聯邦銀行之存款113元:因金額甚少,保留供債務人使用,不予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