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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 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5號
聲  請  人 
債務 人  林國文即林睿騰
             住屏東縣○○鄉○○村○○路000號  
代 理 人 梁家豪律師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3段115及117
           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              
代 理 人 葉佐炫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
           0、186、188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同上        
代  理  人 林煥洲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1樓
           及地下1樓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謝翰儀  
           住○○市○○區○○路0段000號7樓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住同上   
代 理 人 楊耀德  住○○市○○區○○○路00號3樓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9樓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步雲  
           住同上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邱語沁  
           住同上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3樓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住同上
代 理 人 杭立強  住○○市○○區○○街0段00號2樓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設臺北市○○區○○○街00號3樓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建昌  
           住○○市○○區○○路0段00號21樓  
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清字第24號裁定,自民國112年11月28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債務人名下有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及存款新台幣(下同)353元,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相關保險公司回函、債務人112年12月29日陳報狀、金融帳戶開戶查詢系統查詢單及相關金融機構回函附卷可稽上開存款因金額甚少,不予處分;上開保單解約金32,865元,已由保險公司解交本院,經本院作成分配表,認可後公告,並分配完結,有分配表、發還案款通知、匯款入帳聲請書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件附卷可稽。是本件既已分配完結,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