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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 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8號
聲  請  人
債務 人  林玉秋 
代  理  人  黃千珉律師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  理  人  張國呈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財團財產之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18條第1款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清字第42號裁定,自民國112年11月30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債務人有如當事人欄所列已申報之債權人,有本院於113年1月15日製作並已確定之債權表附卷足憑。查本件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經依消債條例第101條規定記載於書面,並經本院以113年7月18日屏院昭民執玉112司執消債清字第78號函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債權人對於處分方法未為不同意之表示。本院斟酌本件之特性,認不召集債權人會議,以裁定代替其決議為當,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清算財團財產
種  類
    標    的        處    分    方    法
不動產
一、土地及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1.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面積2,010平方公尺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2分之1。
2.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面積2,340平方公尺土地所有權全部。
3.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面積5,650平方公尺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2分之1。
4.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面積1,620平方公尺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2分之1。
5.門牌號碼屏東縣○○鄉○○村○○00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二、處分方法:
上開不動產參酌鑑價報告予以調整後,擬核定第一次最低拍賣價額為1.1059地號土地部分:新臺幣(下同)109,000元;2.1240地號土地部分:253,000元;3.1313地號土地部分:306,000元;4.1662地號土地部分:88,000元;5.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部分:1,935,000元,以進行不動產拍賣換價程序。其拍賣方式比照強制執行法拍賣不動產之方法進行,每次減價2成,扣除特別拍賣(公告應買3個月)程序,並於6次拍賣無人應買時,終止拍賣程序。
存  款
裁定開始清算時之存款總額12,701元,業經債務人提出同額現金代之,可供債權人受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