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拍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山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
準用之,
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山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9年10月2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與
債務人川王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向
聲請人借款之
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9,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為139年10月18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嗣債務人川王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與
第三人宏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茂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張宏臺、王慧芬及呂梃鍇,於民國111年4月22日簽立
本票1紙,向聲請人借款22,037,000元,到期日為112年10月26日,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清償期屆至(本票屆期提示)後,相對人及債務人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13,826,000元及利息,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
合法通知相對人山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川王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
迄今,相對人及債務人均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
爰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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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共有部分:壽比段1870建號**2,732.9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8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