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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拍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2號
債  權  人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路觀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阮呂芳周、黃建勛、逸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邱麗慧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ㄧ、請提出本件之原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於民國95年「土地部分」及98年「建物部分」設定抵押權之契約書)。
二、本件經核聲請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億4仟萬元,惟聲請狀聲請之原因及事實記載「相對人於98年12月16日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445,000,000元整之抵押權」,又觀諸聲請人提出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內容,並無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4億4仟500萬元元之抵押權」,故請具狀陳明本件聲請是否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為5億4仟萬元,實際借款金額為4億4仟500萬元。
三、承上,如相對人另有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4億4仟500萬元之抵押權」擔保其借款,應提出該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四、請提出相對人大路觀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向聲請人借款之完整借款契約書(包含自98年起向聲請人借款4億4仟500萬元之借款契約書,及其後辦理展延或變更借款內容之契約書)           
五、請提出本件尚欠234,299,874元之相關電腦帳務明細資料。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